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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摘要】:
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落实助学政策的重要基础。为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津教委职〔2002〕5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天津市教委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户籍簿等相关资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2、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说明(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档案,学校相关责任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学生离校时,按照学校规定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档案内容包括:①基本信息;②思想品德评价材料;③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④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⑤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4、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日常管理,并按照天津市教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天津市教委审核备案。

5、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6、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校按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生学籍。

7、严格审查核实学生信息,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身份申报学生学籍。

二、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按照天津市教委规定施行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三、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1、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2、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依照天津市教委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3、跨省转学的学生,依照天津市教委相关规定,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学生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5、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进行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6、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7、凡不能修满规定课程或考核成绩达不到要求者,给予留级处理。

8、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学生因病提出休学申请,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书面申请,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9、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10、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做退学处理。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学生及监护人,教务处负责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1)休学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学校要求办理复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

4)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5)凡因违反学校校规校级受到处分,依据处分决定做退学处理的。

11、学生在学期间死亡的,凭监护人提交的死亡证明材料注销学籍,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12、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凡需要进行信息变更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书面申请及合法身份证明资料,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13、学生学籍进行各项变动,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指导相关人员详实填报《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按照本规定完整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成绩考核

1、学生按照天津市教委规定和学校课程安排参加教学活动。公共基础课程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教学标准(大纲)要求。专业技能课程应当达到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2、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相应学科考试、考查。

3、学生所学科目考试、考查不及格的,应当参加补考。

4、学生学科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五、实习

1、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学生实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2、学生实习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应当与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工作,并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六、奖励与处分记载

1、学生在学期间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德育处应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予以公示。学生受到的表彰与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2、学生在学期间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依据学生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受到的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学生处分撤销后,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移出。

3、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七、毕业与结业

  1、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实习鉴定合格。

2、学生毕业颁发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天津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3、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有不及格的,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4、对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5、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

                    2020年10月22日

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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