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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 安全管理责任制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按照集团的要求,结合教育中心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按照集团的要求,结合教育中心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天津物产有限公司教育中心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工作责任制是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等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保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

 

  第四条:凡教育中心所属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均应履行本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中心主任(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中心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立即整改,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服从安全第一原则,停止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条: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作管理监督机构。

 

  第八条: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工作条件及所需求资金投入。安全工作保证资金应当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整改安全隐患,购建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条:中心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工作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安全工作应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考核、评比、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由于不重视安全工作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各级领导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教育中心主任(校长)

  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

  2、安全工作要和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4、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要求, 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会议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

  5、定期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与职业危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7、高度重视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对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按规定做到安全防范设施、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本着“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主管安全工作的中心负责人

  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主任(校长)管理本中心安全工作;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措施。

  2、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组织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和保证安全工作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4、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在教职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定期向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汇报涉及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7、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8、发生安全事故要亲临现场,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9、完成本单位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分管其他工作的中心负责人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按照 “一岗双责”要求,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3、组织开展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4、参加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部门(各处、部、室)负责人

  1、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部门内的人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部门工作特点,制订落实安全措施。

  2、定期召开部门安全例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安排部门安全工作,例会议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录。

  3、新建、改建等设施项目,按规定将安全防范设施统筹规划落实。

  4、向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教育,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认真做好新进单位和调动工作岗位教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5、按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

  6、参加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人员安全、健康的隐患,在未消除之前,坚决不投入运行。

  7、定期组织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现场环境安全检查,经常巡视检查危险因素大的设备和作业工种,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和整改。对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在向领导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8、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9、组织开展部门班前、班中、班后三个环节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认真落实整改。

  10、对外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1、监督、纠正教职工的“三违”现象。

 

第四章  教职工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教职工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接受安全工作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工作技能,熟练和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自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4、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正确使用机械设备、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为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6、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制度,保证安全行车。

  7、值班人员要对中心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领导和相关部门。

  8、任课教师发现情况及时告诉班主任及德育处,体育教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检查器械的安全,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9、积极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10、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本责任制第十六条教职工安全职责。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栓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定安全状况,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要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认真做好所操作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处于完好善,在作业中要坚守岗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当熟悉并掌握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设备运行和作业值班情况要如实真写记录。

  7、特种人员不得出现擅自空岗、脱岗、睡岗等违纪现象。

  8、从事明火作业、登高作业及其他带有危险性作业前,要经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第十八条: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班主任是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隐患的防范和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报相关部门,并每天做好教室的安全检查。

  2、认真组织本班学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中心的规章制度。

  3、教育学生不准在学校内打闹、私用电门、私拉电线、翻弄电器设施等不安全行为,对学生违反安全工作的各种行为及时教育和制止。

  4、学生放学后,要落实锁门、关灯、关窗、保证教室的安全。

  5、杜绝学生将限制物品带入教室。

  6、禁止学生翻越栏杆、窗户、护栏。

  7、打扫卫生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宿舍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中心的规章制度。

  2、负责在岗时间内的宿舍安全。

  3、认真履行本岗工作职责,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住宿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禁止住宿生的不安全行为。

 

第五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1、协同主管部门组织、推动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安全工作的决定,指示落实情况。

  2、研究产业发展方向,拟定并组织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应与安全工作规划同步进行。

  3、开发新项目时,凡涉及安全工作事项,负责相关部室协调工作。

  4、负责重要安全工作会议的会务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安全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领导参加安全活动的工作安排。

  5、安全工作来文的接收,及时向领导呈阅或有关部门转发安全工作文件。

  6、组织编发有关安全信息、简报和情况反应。

  7、重大安全工作事项,负责建议提交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8、党委工作要把领导干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绩,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9、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0、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和评先活动。

  11、人力资源工作负责新职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12、在实施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规划中应安排安全教育工作。

  13、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14、在考核各类管理人员业绩时,把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绩,列入考核内容。

  15、负责事故中工伤人员的鉴定及待遇。

  16、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工作人员法制观念。

  17、会同有关部门宣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提高各级工作人员法制观念。

  18、受理、核查各级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举报。

  19、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责任事故及对事故责任者的调查处理。

  20、老干部工作要做好组织老干部外出活动的预防事故措施。

  21、履行综合治理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

  1、安全保卫部门是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的日常工作。

  2、贯彻国家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协助领导指导、推动、督查、协调安全工作的开展。

  3、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计划。

  4、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安排部署安全工作。

  5、指导、推动教育中心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6、组织推动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活动。

  7、组织推动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危及工作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及暂时停产。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奖惩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10、负责统计、分析、报告伤亡事故。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检查监督工作。

  12、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3、负责安排中心行政值班工作、警卫室管理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14、履行综治、国家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消防委员会、治安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服务保障部门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2、负责本部门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健全本部门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教育中心院内外的水、电供应及时,进行房屋设施、校园设施的检查、维修,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环境,解决工作中伤害人身安全、健康存在的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中心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5、负责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6、负责机动车辆和汽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7、负责对外出租房屋和物业人员(所需的外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杜绝饮食卫生事故的发生。 

  8、负责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特别是对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9、参与重大隐患的调查研究,从技术措施,单位管理角度提出改进意见。

  10、参加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履行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

  1、为安全工作提供财力支持与保障。

  2、根据国家规定,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开支劳动保护费用。

  3、根据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计划安排开支,监督使用。

  4、对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资产价值证据。

 

  第二十四条:德育部门

  1、认真组织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2、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健全本部门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4、定期进行教室、宿舍楼的安全检查。

  5、全面负责宿舍楼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住宿生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

  6、对组织学生的各项活动,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活动的安全进行。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心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

  1、结合本部门工作的职责,负责所属区域的安全管理。

  2、任课教师负责任课班的学生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德育处或班主任。

  3、对实训课、场地、计算机房要进行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加强外聘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5、保证校内视频监控的正常有效。

 

  第二十六条:招生就业办公室

  1、负责招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措施,保障招生用车、派遣人员的安全。

  2、负责组织新生报到,使新生有序、安全的办理入学手续。

  3、负责做好就业学生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4、负责监督就业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培训部

  1、负责各类培训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2、杜绝培训人员在校内吸烟,禁止培训人员的机动车入校,以保障校内学生的安全。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场地、设备的安全使用,安全出口的畅通等。

 

  第二十八条:教研部

  认真遵守教育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私设、私用电器,保障室内安全。

 

  第三十条:工会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对单位违反安全工作纪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有权对建议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5、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适时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竞赛活动和安全班组创建活动。

  6、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及其他工作中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教育中心所属各部门结合本责任制,认真贯彻,学习和落实,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管理措施。

 

  本责任制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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